继承(受遗赠)不动产登记公告
(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)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经初步查验,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办理继承(受遗赠)登记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现予以公告。如有异议,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(2026年01月14日之前)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。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将予以登记。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 静海区金海道1号
联系方式:681788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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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权利人(被继承人 /遗赠人) |
不动产 权利类 型 |
不动产坐落 |
不动产权 证号 |
登记申请 人(继承 人受遗 赠人) |
遗产管 理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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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家彦 |
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/房屋(构筑物)所有权 |
静海区静海镇联盟大街23号增2号 |
津(2017)静海区不动产权第1015266号 |
刘长静 刘冬梅 刘悦 |
刘长静 | |
注明:提交《天津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》的,需将承诺书一并公告。
2025 年 12月 24日






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518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