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
按照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现公告作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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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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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1150815000393 |
天津空港商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|
所有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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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二道交口东北侧瑞航广场9-7,9-3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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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单位: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
2026年01月13 日





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518号